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城小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吳哲維
被 告 李皓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城小字第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李偉民
通 譯 陸明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4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4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偉民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