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朋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守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655
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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