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370號
FYEV,111,豐補,37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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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張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士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元
,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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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