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60,000元,應徵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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