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332號
FYEV,111,豐補,332,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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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漆素瓊


被 告 王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計算式: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0㎡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2
,500/㎡=125,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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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