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1年度,55號
FYEV,111,豐簡,55,202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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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珮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文正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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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