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1年度,313號
FYEV,111,豐簡,313,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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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13號
原 告 蕭成
被 告 楊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請求再開辯論暨答辯 (一)狀,敘明對本件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仍有爭議,請 求再開言詞辯論期日或安排調解。故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 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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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