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48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余彥禛
鍾政曄
被 告 劉維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6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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