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豐訴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滄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2452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被告被訴傷害罪嫌部分,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豐簡字第233號),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簡易判決處刑)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滄瀚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據告訴人陳家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