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1年度,123號
HUEV,111,虎小,123,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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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許乃方
被 告 王松力即王崧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本金 利息 起訖日 週年利率 新臺幣50,583元 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3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3日止 3.845%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訴狀誤載為2月4日,應予更正)起至清償日止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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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