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救字,111年度,20號
HLEV,111,花救,20,2022061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完妹

代 理 人 廖偉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桃妹
馬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司 簡調字第180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 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該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審查表、案件移轉單、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准予扶助證 明書為憑,應可信實,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 均未超出上限,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調取上 開本案訴訟卷宗,依本件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其 請求權基礎,得通過一貫性審查,於相對人提出答辯前,形 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據前項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