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1年度,187號
HLEV,111,花小,187,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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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訴訟代理人 孫鈺淳
被 告 李玟萱(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李清山
黎氏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移轉管轄前來(111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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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