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229號
KSDA,111,交,229,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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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29號
原 告 鄭堯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
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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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