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高文娟
代 理 人 邱顯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 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柒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 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400 0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80 0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股票 1 504 0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股票 1 153 0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股票 1 133 0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股票 1 102 0007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股票 1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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