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86號
KSDV,111,除,18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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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羅建興(即羅翰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6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 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 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 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 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 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 第32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 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該裁 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 數 股數 備考 0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1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21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0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33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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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