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劉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 人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2 月4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 ,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5月13日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G6172 股票 1 8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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