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文武
被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蔡淙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
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萬8,08 0元,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裁定,請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5 月10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5 月20 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