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麗芳
張惟淳
張鋐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洪仁宗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因法官罹患新冠
肺炎,必須居家隔離,故有展延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同年月30日下午4
時在民事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