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0號
KSDV,111,補,720,202206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李世耀
原告與被告詹雅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