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5號
KSDV,111,補,70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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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逢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田
原告與被告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
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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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