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69號
KSDV,111,補,669,202206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