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66號
KSDV,111,補,666,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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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黃卉妤


被 告 黃福得
夏黃瑞蓮
黃正機
黃靜蓮
黃名弘
黃精妙
黃麗雪
鄭錦雲
鄭錦珍
黃田守
黃精銳
黃正立
楊秋香
黃怡菁
黃姿瑜
黃敏妃
黃郁琇
陳春菊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前揭土地之交易價值,按原告
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652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7,750元/㎡×面積63㎡×原告應有部分25/74
=1,867,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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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