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3號
KSDV,111,補,623,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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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林芳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竹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6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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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