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17號
KSDV,111,補,617,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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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連均豪
原告與被告林觀增陳振揚簡憲騏、林威志、張簡慧幸阮氏
白燕、楊忠錦即客廳小吃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7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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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