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陳鵬威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顏登在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60,500元【計算式:美金300,000
元×29.535(訴訟繫屬日民國111年5月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
率)=新臺幣8,8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8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