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7號
KSDV,111,補,537,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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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龔詩錚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陳董素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即原告陳報修繕
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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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