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31號
KSDV,111,補,531,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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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王芊智律師即劉慶成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洪素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
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
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
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
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守公
司)股份12萬股(下稱系爭股份)變更登記予伊,則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價值定之。又天守公司非上
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參以天守
公司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檢附
之1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09年度之資產淨
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4
66,732元,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00,000股,爰以
此計算系爭股份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210,005元【計算式:(29,466,732元÷1,600,000股)×12
0,000股=2,210,0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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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