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90號
KSDV,111,補,490,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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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楊寶月
王安祺
被 告 光華甲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召
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第一、二、三、四案決議無效,核此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
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
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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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