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白暉平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律師
被 告 洪正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
告民國111年5月13日具狀所附估價單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