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方永惠
相 對 人 方可喜之遺產管理人丁玉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 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方可喜之遺產破產,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未據載明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 其餘應補正事項(詳如本院民國111年6月14日民事裁定附表 所示),經本院於111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10日內 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僅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迄今並 未依限補正其餘任何欠缺,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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