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1年度,41號
KSDV,111,審重訴,41,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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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28
3、284、285、305、306、307、308、309地號土地及同段15、16
、1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0元(即兩造於民國109年間就
系爭房地之買賣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0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83,014元,應再補繳1,833,9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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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