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701號
KSDV,111,審訴,701,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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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01號

原 告 林珍妮
林恩饒
楊文禮
蘇明彥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9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裁定於111年2月14 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對上開補費 裁定提出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 第100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為抗告並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 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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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