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560號
KSDV,111,審訴,560,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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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邱敬恩

被 告 鍾秉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欲購買中古汽車並辦理車貸方式籌得現金 ,然被告因有債信問題,乃與原告約定以原告名義代被告貸 款購買汽車,每月車貸由被告負責清償,後原告於民國110 年1月間與訴外人和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簽立 購車貸款契約,和潤公司於110年1月14日核撥新臺幣(下同 )68萬元,除汽車買賣價金49萬元外,差額19萬元即由被告 收受,詎被告對於車貸應繳納之分期付款置之不理,致原告 須自己支付上開車貸,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91,580元 (計算式:每期車貸13,193元×60期=791,580元)。然而, 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 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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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