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11年度,40號
KSDV,111,審建,4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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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建字第40號
原 告 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 5月1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55元,此裁定已於111 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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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