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4年度,916號
TYDM,94,壢簡,916,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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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5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1 所示之商標圖樣,分係義商 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克麗斯 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義商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各商標圖樣、商標註 冊號數、商標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權人均詳 如附表1 所示),且各該商標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 為相關大眾所共知,未經各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使用。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明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小高」之成年男子向其兜售如附表2 所示 之商品,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 表1 所示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仍自民國93年12月間某日起 ,以皮包每只新臺幣(下同)1,500 元、皮夾每只700 元、 飾品每個100 元之價格,向「小高」分次連續販入,而於販 入後陳列在上址,欲以皮包每只2,000 元、皮夾每只1,000 元、飾品每個15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迄查獲時止, 並已賣出其中之皮包、皮夾共計20餘只。嗣於94年2 月6 日 下午2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2 編號1 至2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如附表3 所示甲○○ 所有用以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二)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劉廷耀(鑑定附表2 編號1 至 8 所示商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代理人許小 玲(鑑定附表2 編號9 至15所示商品)、法商克麗斯汀迪奧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採購副理鄭百佑(鑑定附表2 編號16至20所示商品)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 件。(三)如附表1 所示各商標之註冊資料、查獲照片24張。



(四)送貨單11張、出貨單2 本。
(五)如附表2 編號1 至20所示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三、按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有 一於此罪即成立。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 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數次以一行 為同時販入上開仿冒多名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侵害數法益 ,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各次販賣犯行間,時間緊接,手法相近,且係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 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販 入、陳列、並已賣出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至20所示、未扣案如附表2 編號2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無 證據證明已滅失),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商 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 收。另扣案如附表3 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用供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文巧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附表1 :
┌──┬────────┬─────┬──────┬──────┬───────┬────┐
│編號│ 商 標 圖 樣 │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期限│商 品 名 稱│商標權人│
├──┼────────┼─────┼──────┼──────┼───────┼────┤
│ 01 │ │Monogram │00000000(聯│87年4月1日起│貴金屬、金剛鑽│瑞士商香│
│ │ │Double C │合商標,正商│,至97年3 月│、珠玉、珊瑚、│奈兒股份│
│ │ │Device │標號數:0009│31日止 │水晶、瑪瑙、寶│有限公司│
│ │ │ │7526) │ │石。 │ │
│ │ │ │ │ │ │ │




├──┼────────┼─────┼──────┼──────┼───────┼────┤
│ 02 │ │Monogram │00000000(防│79年11月1 日│各種編織刺繡美│瑞士商香│
│ │ │Double C │護商標,正商│起,延展至97│術品、花邊、掛│奈兒股份│
│ │ │Device │標號數000975│年3 月31日止│軸、緞帶花、裝│有限公司│
│ │ │ │26號) │ │飾亮片、領帶夾│ │
│ │ │ │ │ │、髮夾等。 │ │
│ │ │ │ │ │ │ │
├──┼────────┼─────┼──────┼──────┼───────┼────┤
│ 03 │ │BVLGARI │00000000(正│69年12月1 日│由貴金屬及半貴│義商普魯│
│ │ │ │商標) │起,至99年11│金屬與寶石製成│嘉里公司│
│ │ │ │ │月30日止 │之加工或部分加│ │
│ │ │ │ │ │工、古典式及現│ │
│ │ │ │ │ │代式之珠寶。 │ │
│ │ │ │ │ │ │ │
├──┼────────┼─────┼──────┼──────┼───────┼────┤
│ 04 │ │GUCCI │00000000(正│70年5 月16日│貴金屬、金剛鑽│義商固喜│
│ │ │ │商標) │起,延展至10│、珠玉、珊瑚、│歡固喜公│
│ │ │ │ │0 年5 月15日│水晶、瑪瑙、寶│司 │
│ │ │ │ │止 │石、不屬別類之│ │
│ │ │ │ │ │礦物及製品與仿│ │
│ │ │ │ │ │製品及應屬於本│ │
│ │ │ │ │ │類之其他一切商│ │
│ │ │ │ │ │品。 │ │
├──┼────────┼─────┼──────┼──────┼───────┼────┤
│ 05 │ │TOILE │00000000(正│89年7月1日起│行李箱、手提箱│法商路易│
│ │ │DAMIER en │商標) │,至99年6 月│、旅行袋、保護│威登馬爾│
│ │ │couleur │ │30日止 │衣服用之攜帶提│悌耶公司│
│ │ │(figurati│ │ │袋、化妝袋、背│ │
│ │ │e)(annex│ │ │囊、手提購物袋│ │
│ │ │ed) │ │ │、附有肩帶之女│ │
│ │ │ │ │ │用手提包、公事│ │
│ │ │ │ │ │包、皮囊、置錢│ │
│ │ │ │ │ │物之皮夾、錢袋│ │
│ │ │ │ │ │、皮包、鑰匙包│ │
│ │ │ │ │ │、置信用卡、名│ │
│ │ │ │ │ │片之皮夾、置支│ │
│ │ │ │ │ │票簿之皮夾、公│ │
│ │ │ │ │ │事箱、雨傘、包│ │
│ │ │ │ │ │裝用皮袋或人造│ │
│ │ │ │ │ │皮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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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Tolle │00000000(聯│82年7 月1 日│書包、公事包、│法商路易│
│ │ │Monogram │合商標,正商│起,延展至10│旅行箱、手提箱│威登馬爾│
│ │ │ │標號數:0014│0 年2 月28日│袋、旅行箱袋、│悌耶公司│
│ │ │ │9682) │止 │皮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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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FLEUR │00000000(正│86年9 月16日│貴金屬製之碟子│法商路易│
│ │ │(figurati│商標) │起,至96年9 │、煙灰缸、箱子│威登馬爾│
│ │ │e)(annex│ │月15日止 │及盒子、粉盒、│悌耶公司│
│ │ │ed) │ │ │珠寶及特製珠寶│ │
│ │ │ │ │ │,特別是戒子、│ │
│ │ │ │ │ │鑰匙圈、扣子、│ │
│ │ │ │ │ │耳環、袖扣、手│ │
│ │ │ │ │ │鐲、胸針、項鍊│ │
│ │ │ │ │ │、領帶別針、獎│ │
│ │ │ │ │ │牌、鐘錶及計時│ │
│ │ │ │ │ │儀器,特別是錶│ │
│ │ │ │ │ │帶、錶、手鐲錶│ │
│ │ │ │ │ │、鐘、鬧鐘、錶│ │
│ │ │ │ │ │殼、貴金屬及其│ │
│ │ │ │ │ │合金及鍍有貴重│ │
│ │ │ │ │ │金屬之餐具(刀│ │
│ │ │ │ │ │、叉匙除外)。│ │
├──┼────────┼─────┼──────┼──────┼───────┼────┤
│ 08 │ │FLEUR dans│00000000(正│86年9 月16日│貴重金屬製之碟│法商路易│
│ │ │ un cercle│商標) │起,至96年9 │子、煙灰缸、箱│威登馬爾│
│ │ │(figurati│ │月15日止 │子及盒子、粉盒│悌耶公司│
│ │ │e)(annex│ │ │、珠寶及特製珠│ │
│ │ │ed) │ │ │寶,特別是戒子│ │
│ │ │ │ │ │、鑰匙圈、扣子│ │
│ │ │ │ │ │、耳環、袖扣、│ │
│ │ │ │ │ │手鐲、胸針、項│ │
│ │ │ │ │ │鍊、領帶別針、│ │
│ │ │ │ │ │獎牌、鐘錶及計│ │
│ │ │ │ │ │時儀器,特別是│ │
│ │ │ │ │ │錶帶、錶、手鐲│ │
│ │ │ │ │ │錶、鐘、鬧鐘、│ │
│ │ │ │ │ │錶殼、貴金屬及│ │
│ │ │ │ │ │其合金及鍍有貴│ │




│ │ │ │ │ │重金屬之餐具(│ │
│ │ │ │ │ │刀、叉、匙除外│ │
│ │ │ │ │ │)。 │ │
├──┼────────┼─────┼──────┼──────┼───────┼────┤
│ 09 │ │VUITTON │00000000(聯│91年5 月16日│貴金屬及其合金│法商路易│
│ │ │ │合商標,正商│起,至97年4 │、貴金屬製餐具│威登馬爾│
│ │ │ │標號數:0039│月30日止 │(不包括刀子)│悌耶公司│
│ │ │ │9802) │ │、煙灰缸、箱子│ │
│ │ │ │ │ │及盒子、粉盒、│ │
│ │ │ │ │ │珠寶及特製珠寶│ │
│ │ │ │ │ │,即戒子、鑰匙│ │
│ │ │ │ │ │圈、扣子、耳環│ │
│ │ │ │ │ │、袖扣、手鐲、│ │
│ │ │ │ │ │小飾品、胸針、│ │
│ │ │ │ │ │項鍊、領帶別針│ │
│ │ │ │ │ │、飾針、獎牌、│ │
│ │ │ │ │ │鐘錶及計時儀器│ │
│ │ │ │ │ │,即錶帶、錶、│ │
│ │ │ │ │ │手鐲錶、鐘、鬧│ │
│ │ │ │ │ │鐘、錶盒及錶殼│ │
│ │ │ │ │ │。 │ │
├──┼────────┼─────┼──────┼──────┼───────┼────┤
│ 10 │ │Dior │00000000(正│83年12月16日│貴金屬、貴金屬│法商克麗│
│ │ │ │商標) │起,延展至10│之合金、珠寶、│斯汀迪奧│
│ │ │ │ │3 年12月15日│寶石。 │高巧股份│
│ │ │ │ │止 │ │有限公司│
├──┼────────┼─────┼──────┼──────┼───────┼────┤
│ 11 │ │Christian │00000000(正│79年8 月16日│貴金屬、金剛鑽│法商克麗│
│ │ │Dior │商標) │起,延展至99│、珠玉、珊瑚、│斯汀迪奧│
│ │ │ │ │年8 月15日止│水晶、瑪瑙、礦│高巧股份│
│ │ │ │ │ │物、貴金屬與仿│有限公司│
│ │ │ │ │ │貴金屬製珠寶、│ │
│ │ │ │ │ │鑲有寶石或半寶│ │
│ │ │ │ │ │石之珠寶及仿寶│ │
│ │ │ │ │ │石、半寶石;假│ │
│ │ │ │ │ │鑽。 │ │
├──┼────────┼─────┼──────┼──────┼───────┼────┤
│ 12 │ │CD │00000000(正│81年4 月16日│貴金屬、金剛鑽│法商克麗│
│ │ │ │商標) │起,延展至10│、珠玉、珊瑚、│斯汀迪奧│
│ │ │ │ │1 年4 月15日│水晶、瑪瑙、寶│高巧股份│




│ │ │ │ │止 │石、及其仿製品│有限公司│
│ │ │ │ │ │、戒子、項鍊、│ │
│ │ │ │ │ │耳環、手環、胸│ │
│ │ │ │ │ │針。 │ │
└──┴────────┴─────┴──────┴──────┴───────┴────┘
附表2 :
┌──┬────────┬──────┬────────┬────┐
│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 品 名 稱 │ 使用商標情形 │數 量│
│ │ │ │(商標註冊號碼)│   │
├──┼────────┼──────┼────────┼────┤
│ 01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戒指 │相同(00000000)│25只 │
│ │C Device │ │ (00000000)│ │
├──┼────────┼──────┤ ├────┤
│ 02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耳環 │ │31只 │
│ │C Device │ │ │ │
├──┼────────┼──────┤ ├────┤
│ 03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吊飾 │ │1 條 │
│ │C Device │ │ │ │
├──┼────────┼──────┤ ├────┤
│ 04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手鍊 │ │14條  │       ││
│ │C Device │ │ │ │
├──┼────────┼──────┤ ├────┤
│ 05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髮夾 │ │17個 │
│ │C Device │ │ │ │
├──┼────────┼──────┤ ├────┤
│ 06 │Monogram Double │香奈兒項鍊 │ │16條 │
│ │C Device │ │ │ │
├──┼────────┼──────┼────────┼────┤
│ 07 │BVLGARI │寶格麗項鍊 │相同(00000000)│2 條 │
├──┼────────┼──────┼────────┼────┤
│ 08 │GUCCI │固喜項鍊 │相同(00000000)│2 條 │
├──┼────────┼──────┼────────┼────┤
│ 09 │1.TOILE DAMIER │LV項鍊 │相同(00000000)│6 條 │
├──┤ en couleur ├──────┤ (00000000)├────┤
│ 10 │ (figurative) │LV手鍊 │ (00000000)│4 條 │
├──┤ (annexed) ├──────┤ (00000000)├────┤
│ 11 │2.Tolle Monogram│LV耳環 │ (00000000)│2 只 │
├──┤3.FLEUR ├──────┤ ├────┤
│ 12 │ (figurative) │LV髮束 │ │2 條 │
├──┤ (annexed) ├──────┤ ├────┤




│ 13 │4.FLEUR dans un │LV旅行箱 │ │1 個 │
├──┤ cercle ├──────┤ ├────┤
│ 14 │ (figurative) │LV側背皮包 │ │131 只 │
├──┤ (annexed) ├──────┤ ├────┤
│ 15 │5.VUITTON │LV皮包 │ │111 只 │
├──┼────────┼──────┼────────┼────┤
│ 16 │1.Dior │克麗斯汀迪奧│相同(00000000)│23只 │
│ │2.Christian Dior│髮夾 │ (00000000)│ │
├──┤3.CD ├──────┤ (00000000)├────┤
│ 17 │ │克麗斯汀迪奧│ │5 只 │
│ │ │戒指 │ │ │
├──┤ ├──────┤ ├────┤
│ 18 │ │克麗斯汀迪奧│ │56只 │
│ │ │耳環 │ │ │
├──┤ ├──────┤ ├────┤
│ 19 │ │克麗斯汀迪奧│ │19條 │
│ │ │手鍊 │ │ │
├──┤ ├──────┤ ├────┤
│ 20 │ │克麗斯汀迪奧│ │23條 │
│ │ │項鍊 │ │ │
├──┼────────┴──────┴────────┴────┤
│ 21 │未扣案已售出仿冒如附表1 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計20餘件。 │
│ │ │
└──┴─────────────────────────────┘
附表3:送貨單11張、出貨單2 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倍繳納註冊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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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