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陳佳芸 上聲請人陳佳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及票據號碼複印 不清,無法辨識,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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