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14號
KSDV,111,司催,214,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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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陳佳芸

上聲請人陳佳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及票據號碼複印
不清,無法辨識,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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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