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77號
KSDV,111,司促,9977,202206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參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自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高山於民國86年09月12日偕黃秀琴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952,31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