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博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博賢住所地係於臺中市南屯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