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方文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文亭於民國96年09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2747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126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9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681元 方文亭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