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70號
KSDV,111,司促,9870,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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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昱德

李信成

劉千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昱德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李信成劉千金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42,8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昱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48,502元(逾期利息、違約
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李信成劉千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
乙紙,撥款申請通書8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02元 李信成李昱德劉千金 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02元 李信成李昱德劉千金 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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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