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88號
KSDV,111,司促,8688,2022062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債 權 人 陳玉
債 務 人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
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
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為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
法第10條之1所規定。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
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文。另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利息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於1
10年7月19日以前超過年息百分之20、自110年7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百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