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70號
KSDV,111,司促,8570,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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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債 務 人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俊寬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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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