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新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泳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捌萬
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
台幣捌萬捌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