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81號
KSDV,111,司促,7281,2022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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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單環琨即鴻琨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因執行案外人劉又麟即劉曉萍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
未獲受償,而經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就債權人請求
金額新臺幣(下同)118,067元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又依債權人民國111年5月13日陳報狀所載,債權人因執行
案外人劉又麟即劉曉萍之存款債權,於110年12月24日受償1
20,669元。請債權人釋明本次對債務人之請求金額,在債權
人對案外人劉又麟即劉曉萍之債權總額扣除前揭109年度司
促字第27131號請求金額118,067元及前受償存款金額120,66
9元後之餘額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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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