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12號
KSDV,111,司促,11912,202206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王柏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六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