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45號
KSDV,111,司促,11745,202206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務 人 林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