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534號
KSDV,111,司促,11534,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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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代 理 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證一載貨證券、聲證二提貨單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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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