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16號
KSDV,111,司促,11416,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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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雄虎

許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9,616元 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90,880元 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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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