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照芳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
1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5,241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
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