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67號
KSDV,111,司促,11267,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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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邱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69,900元 97年3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59,177元 96年12月6日起97年1月5日 18.25% 97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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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